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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会计司;
摘    要:<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按自财政部门批

关 键 词:自由贸易  会计师事务所  试验区  上海  中国  注册会计师  总体方案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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