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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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会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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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按自财政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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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由贸易 会计师事务所 试验区 上海 中国 注册会计师 总体方案 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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