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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的无因性
引用本文:程裕中,辛梅.浅析票据的无因性[J].现代金融,2001(4):42-42.
作者姓名:程裕中  辛梅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扬州市分行
摘    要: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所载义负责。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据无因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票据无因性的内涵是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谁持有有效票据谁中以主张票据权利,至于持票人因何而取得票据,票据为什么而作成,均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票据法  票据  无因性  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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