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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的界限——兼评“雅戈尔”与DP商标侵权纠纷案
引用本文:王建平,鲍忠芳.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的界限——兼评“雅戈尔”与DP商标侵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09(2):47-48.
作者姓名:王建平  鲍忠芳
作者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摘    要: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对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保护,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以保护商标权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制他人的正当权利。商标权的保护,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在国际上和我国商标立法上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十七条.对商标权的限制做了原则性规定:“缔约方可以规定对商标所赋予权利的例外,例如善意使用描述性词语等,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应考虑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关 键 词:商标侵权纠纷案  雅戈尔  知识产权  合法利益  商标权  商标立法  第十七条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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