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的界限——兼评“雅戈尔”与DP商标侵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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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平,鲍忠芳.商标侵权与正当使用的界限——兼评“雅戈尔”与DP商标侵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09(2):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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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平 鲍忠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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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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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对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保护,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以保护商标权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制他人的正当权利。商标权的保护,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在国际上和我国商标立法上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十七条.对商标权的限制做了原则性规定:“缔约方可以规定对商标所赋予权利的例外,例如善意使用描述性词语等,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应考虑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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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侵权纠纷案 雅戈尔 知识产权 合法利益 商标权 商标立法 第十七条 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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