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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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文海,孔吉寿,刘秉兰.青海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调查[J].青海金融,2010(6):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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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文海 孔吉寿 刘秉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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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行黄南州中心支行,青海黄南81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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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将应收账款纳入担保物范围,在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并规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配合《物权法》正式实施,人民银行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时同步上线运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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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收账款质押 融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青海省 《物权法》 调查 质押登记 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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