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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引用本文:郑卫,曹爱国.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J].四川预算与会计,1999(5).
作者姓名:郑卫  曹爱国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1994年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仅对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对事业单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规定事业单位,应在“结余分配”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在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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