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土地出让金权益实现机制的产权经济学解析
引用本文: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土地出让金权益实现机制的产权经济学解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7(13).
作者姓名: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
摘    要:我国土地出让金权益实现机制的内在缺陷及土地出让金征管使用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源于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交易规则存在缺陷及制度知识的贫乏。(一)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土地征用出让行为失范。科斯第二定理告诉我们,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的界定将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经济学认为,明晰的产权能使产权收益最大化,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然而在我置,土地产权界定模糊,产权的排他性在制度上未能得到很好体现,进而在土地产权领域产生了"公共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这个集体所有到底是村小组集体所有,还是村委会集体所有,抑或是乡镇集体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实际上成了一种无主状况。现行的征地制度最大的缺陷,也是农民利益受损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地方政府和有关权利主体借此剥夺了农民应有的权利,使被征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另外,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分配主体是政府,但这种模式在政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约束时,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上述土地出让金在城乡建设分配上的不合理和农民征地补偿费过低的现象尤为严重。若要实现土地出让金的合理分配,就必须清晰界定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产权,正确确认农村土地应该属于农民的事实并把这种产权长期化、物权化和商品化。农民只有真正拥有对土地的产权,才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出让土地,以何种价格出让土地,才能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有效遇制各种各样的权力寻租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相当普遍和十分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屡见不鲜,从根本上讲,乃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使然。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联邦德国等,在清晰界寇土地财产权基础上,依据征用涉及到的财产权益合理确定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已成为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我国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却导致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大量流失,不得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深思。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