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主体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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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毅.域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主体简述[J].邮电经济,2020(1):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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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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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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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世纪下半叶之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邮政属于政府部门,邮政普遍服务也就由政府直接提供。以政企分开为标志的邮政体制实施后,各国和地区的邮政陆续改制为企业,邮政普遍服务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指令由特定企业提供。目前,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主体从法律制度安排来看可分为:以美国、韩国为代表的国家垄断经营,以越南、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指定国有邮政企业承担,以德国、英国、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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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垄断经营 邮政普遍服务 供给主体 邮政企业 政企分开 行政指令 市场竞争机制 印度尼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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