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特点 |
| |
引用本文: | 胡剑霞.《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特点[J].湖南经济,1996(7). |
| |
作者姓名: | 胡剑霞 |
| |
作者单位: | 湖南省人事厅 |
| |
摘 要: | 今年元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3号文件印发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改革办法》。制订这个《改革办法》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体现改革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养老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以及国家人事部召开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都强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因此,我们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作为《改革办法》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所谓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的承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34—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保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