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明确规定业委会用房,有利于业主自治
引用本文:林叔权.明确规定业委会用房,有利于业主自治[J].住宅与房地产,2013(6):20-21.
作者姓名:林叔权
作者单位: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通常面临“三无”的窘境:无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无工作经费。在很多情形下,“三无”状态甚至伴随业委会的整个任期。结果可想而知,业委会虽然产生了,但是,由于“三无”状态的存在,使得业委会在任期内往往一事无成;或者,业委会不得不在任期内将全部精力放在了解决“三无”问题上,从而无暇去做其他大事(续聘、选聘物管,清查小区“公建”及公共收益等)。尤其是,很多业委会由于没有办公场所,根本没有办法开展工作,连开会也只能“打游击”,到处借用开会的场地。

关 键 词:业委会  业主自治  “三无”  办公场所  业主委员会  专职人员  任期  状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