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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业主(业主大会)之问——就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及前期物业服务的交接程序建议
引用本文:陈剑军.建设单位与业主(业主大会)之问——就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及前期物业服务的交接程序建议[J].住宅与房地产,2013(6):55-56.
作者姓名:陈剑军
摘    要:权利义务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的基本原则是“有权利才有义务、没有权利没有义务、义务转移的前提是先完成权利转移”。权利可以不行使,但不能不转移。依据《物权法》,小区所有者(业主或建设单位)对共有部分具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购买物业服务,源于小区所有者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需要(维修、保养、更新、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因此谁拥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谁来履行购买物业服务的义务。

关 键 词:共同管理权  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  权利义务  程序  交接  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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