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谈财税监督体制创新
引用本文:李洁.谈财税监督体制创新[J].财政监督,2002(3):23-24.
作者姓名:李洁
摘    要:一、国际财税监督经验目前,国际上财税监督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立法监督。即通过制定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依法管理国家总预决算,审计机关和监督机关向国会负责,如英、德、意等国就在《宪法》中规定了财政收支。这种监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其缺点是不能及时掌握信息,监督效率不高。第二种是司法监督。即按照宪法及专门法审核国家财政预决算。税收和财务的执法主体是独立于行政之外的审计法院,具有司法性质。如西班牙的审计法院就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向议会负责。司法监督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优点,但不便于立法行政部门掌握情况,影响了监督力度。第三种是行政监督。

关 键 词:财税  预决算  监督效率  国有资产  税收  国家财政  财务管理  监督机关  宪法  立法监督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