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应设“扣除农业税税额”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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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相平.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应设“扣除农业税税额”栏[J].农村财政与财务,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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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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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莒县财政局 27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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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国务院新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出台后,为避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税问题,国家财政部在设计农业特产税完税证时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栏。但是,有些地方印制使用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删去了“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栏,不能体现应扣除的农业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计税收入”栏和“纳税金额”栏数字相矛盾。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的计税收入即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业特产税的纳税金额应是根据计税收入和规定税率计算得到的计征税额扣除农业税后的余额。但是,在实际征税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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