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法》立法中有待进一步研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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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局市场司生产要素与期货市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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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多年来对经纪人监管的实践和有关经纪人管理规章及《经纪人法》的起草实践,以下几个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1、关于经纪人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关于经纪人的活动方式,目前的管理实践中确定的主要有三种,即居间、行纪和代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传统意义上的经纪人是从事居间活动,发展到现代,居间已不再是单纯的牵线搭桥,而是与代理行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次,在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经纪人一方面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另一方面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往往既从事行纪活动又开展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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