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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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淑红,王燕梅,赵勇.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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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淑红 王燕梅 赵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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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城市学院,北京,100083 2.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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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务中,每到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企业财务人员就深感力不从心,一旦遇到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时,就会倍感头痛.为此,笔者认真研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内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整理,供读者参考.一、案例概况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决定为研发该专利技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000元,年利率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期限2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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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处理 应交所得税 无形资产成本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 无形资产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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