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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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若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J].民营视界,2005(5):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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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若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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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2、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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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产品出口 退税率 退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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