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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探析
引用本文:王文彬,丁洁.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机制探析[J].魅力中国,2010(34).
作者姓名:王文彬  丁洁
摘    要: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公司一旦陷入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还将给外部的诸多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交易的正常、安全运行.对于公司僵局问题,尽管新<公司法>(在本文中专指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在公司僵局问题上的突破性发展,但由于其救济措施单一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等原因,难以全面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有必要通过完善司法解散公司的适用,增设强制股权置换等司法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法律关于处理公司僵局的机制设计.因篇幅的缘故,因此本文拟仅就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如何打破该僵局作些探析.文章中所称"公司僵局"即专指"有限责任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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