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分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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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红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分合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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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红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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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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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为基础建立的村级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现实层面来看,两种组织虽性质不同,但职能有交叉。在同一村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可由村民自治组织统一行使。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不力的实际情况,两种组织合并,集机构、职能于一体,可以降低组织成本,优化社会资源,提高集体经济效益,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的一种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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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自治组织 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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