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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位)转移登记相关问题之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曹海燕.车库(位)转移登记相关问题之法律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0(8):23-25.
作者姓名:曹海燕
作者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对于如何认定“首先满足”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

关 键 词:法律思考  车库  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单位  司法解释  建筑物  物权法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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