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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防范八大诉讼风险
摘 要:
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但是很多企业仍然没有注意到需要防范的八大诉讼风险:风险一:工资支付争议不能再拿时效说事儿。根据《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支付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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