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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选择
引用本文:张新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选择[J].活力,2006(8):47-48.
作者姓名:张新华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太阳金明食品有限公司,开封475000
摘    要: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得以实现的基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关 键 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投资方式  合作者  回收  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法律规定  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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