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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考试评价模式对高职教学效果评价——以湖南司法警官学院为例
引用本文:谢薇,周世军,李辉.“3+3+4”考试评价模式对高职教学效果评价——以湖南司法警官学院为例[J].企业家天地,2011(3):126-127.
作者姓名:谢薇  周世军  李辉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湖南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学生厌考心理与'3+3+4'考试模式探索"成果.课是
摘    要:近几年,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迅猛发展,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转向加强质量监控。与此相适应,作为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必须跟进改革。目前以"3+3+4"考试评价模式替代传统的"3+7"考试评价模式逐步成为高职教育界的共识。这种"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考试评价新模式,能有效避免学生所学理论与今后工作实践运用出现错位,真正培养出高级应用型人才。

关 键 词:“3+3+4”  考试评价模式  教学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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