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的單位,兩样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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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山,刘铁岩.一样的單位,兩样的待遇[J].中国金融,19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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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山 刘铁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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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55年6月,人民銀行总行和粮食部發布的粮食放款办法联合指示中規定:区級粮食單位在銀行营業所支取的預付款不計利息,县行按收到营業所上划报單轉入賬戶之日起計算利息。但是1956年总行和农产品采購部所制訂的农产品采購放款办法却規定,区級采購單位在銀行营業所支取的预付款要計收利息。河北省唐山、石家庄、滄县、天津等專区的各县支行,曾屡次要求总行取消区級粮食單位支取預付款不計利息的規定;河北省分行商業信貸处也曾以公文、便函、电話和个人名义向总行反映,請求总行解决,但是总行的答复是:仍然按照总行和粮食部的規定办理。理由有三点:第一,区級粮食單位不是独立經济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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