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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姓名:张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清算组制度相比,具有主体地位独立、权限范围广泛、组织结构科学等优势。但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选任范围、选任方式及选任时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建议彻底废除清算组制度、采用双轨制选任方式、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立法  不足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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