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那洪生,许国新,郭敏.对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思考[J].黑龙江金融,2005(12):3-4. |
| |
作者姓名: | 那洪生 许国新 郭敏 |
| |
作者单位: | 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
| |
摘 要: | 金融生态法制环境现状:(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发展保护滞后,尊重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严重影响了各家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债权和化解风险。一是部分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严重破坏了基本的担保法律规则。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上,实行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
关 键 词: | 金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律环境 生态 债权人利益 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 金融机构 企业破产法 建设工程款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