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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思考
引用本文:那洪生,许国新,郭敏.对我国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思考[J].黑龙江金融,2005(12):3-4.
作者姓名:那洪生  许国新  郭敏
作者单位: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摘    要:金融生态法制环境现状:(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发展保护滞后,尊重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严重影响了各家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债权和化解风险。一是部分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严重破坏了基本的担保法律规则。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上,实行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金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法律环境  生态  债权人利益  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  金融机构  企业破产法  建设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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