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再就业优惠证》未缴税能否定为偷税 |
| |
引用本文: | 彭慧斌,志华.骗取《再就业优惠证》未缴税能否定为偷税[J].税收征纳,2006(9):18-18. |
| |
作者姓名: | 彭慧斌 志华 |
| |
摘 要: | 李某以伪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编造虚假的劳动合同关系骗取了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持《再就业优惠证》开了一家饮食店,开业后按期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经李某申请.税务机关认定李某可不设置账簿.按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后李某以《再就业优惠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被批准减免三年地方各税。纳税人在经营期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
|
关 键 词: | 《再就业优惠证》 偷税行为 劳动合同关系 税务机关 劳动部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