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骗取《再就业优惠证》未缴税能否定为偷税
引用本文:彭慧斌,志华.骗取《再就业优惠证》未缴税能否定为偷税[J].税收征纳,2006(9):18-18.
作者姓名:彭慧斌  志华
摘    要:李某以伪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编造虚假的劳动合同关系骗取了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持《再就业优惠证》开了一家饮食店,开业后按期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经李某申请.税务机关认定李某可不设置账簿.按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后李某以《再就业优惠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被批准减免三年地方各税。纳税人在经营期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

关 键 词:《再就业优惠证》  偷税行为  劳动合同关系  税务机关  劳动部门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