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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成本法
引用本文:太正奎.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成本法[J].房地产评估,2006(7):13-14,17.
作者姓名:太正奎
作者单位:吉林省龙井市正同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笔者在《房地产评估》二○○五年第六期发表了“议中国特色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修正法包括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和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有关“土地基准地价修正法”在国家标准GB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第5、6条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以下简称“教材”)第9、2条详细论述了,但有关“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在“估价规范”和“教材”中没有专题论述。有些地方、有些人认为“房屋基准重置价格修正法”是“成本法”;有些人认为是“市场法”;有些人认为是“成本法、市场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等等,议论纷纷。对此,笔者专议“房屋基准重置价修正法”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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