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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意志代表权探究——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视角
作者姓名:唐豪臻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
摘    要:法律赋予公司以法律人格,是一种不需要依赖于成员资格的主体资格。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并集合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组成的,每位股东拥有成立一家公司、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共同意志,法律确认该共同意志,并将其拟制上升成公司自身的意志。但是公司毕竟不同于有血有肉有生命的自然人,是一种拟制的、观念上的产物,仍旧需要借助有表达资格的自然人对外代表自己进行意思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在公司上市业务上确实可以代表公司,享有公司对外代表权。

关 键 词:公司法人  公司意志代表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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