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规定》共20条,根据该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为使读者全面了解新的规定,现将《特别规定》全文刊登如下,以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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