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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型集团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引用本文:秦远建,熊伟.论大型集团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J].工业技术经济,1997(6).
作者姓名:秦远建  熊伟
作者单位: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79500014
摘    要:我国《公司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在多处提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一重要概念。 建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其根本目的在于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与国家授权的部门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前者是介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中介性组织,代表国家经营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而国家授权的部门则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企业法人,不能直接经营国有资产,只是代表国家专门行使投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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