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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管理亟待加强——对蚌埠市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情况的调查
引用本文:徐金平.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管理亟待加强——对蚌埠市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情况的调查[J].安徽税务,2002(Z1).
作者姓名:徐金平
作者单位:蚌埠市国税局
摘    要:最近,蚌埠市国税局对全市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查,发现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管理混乱,扣除超标,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一、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体制的市场化,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力或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的寿险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九五”期间,全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年平均递增10.44%,2000年达到了18940万元。目前,全市保险企业开办的寿险业务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四大类约30种。为了完善寿险市场,沟通寿险供求,节约经营成本,我市保险企业从1997年起在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外的所有寿险业务,广泛使用营销制即个人代理人制。在营销制中,营销员作为保险中介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受托代为办理寿险业务。保险企业给付营销员报酬,实行佣金制,佣金是根据营销员代为办理寿险业务的业绩确定。保险企业佣金支出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直接佣金是直接给付营销员的报酬;附加佣金是用于营销员津贴、福利、奖励、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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