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1浅谈经营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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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光政.法律顾问——1浅谈经营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J].上海标准化,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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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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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包”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存在瑕疵承担质量责任,即销售者先行负责。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二是承担“三包”中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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