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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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元浩 李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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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 期的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从 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为便于理解与执行,现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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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机关 代位权 撤销权 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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