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例从事高级会计工作的戴先生于2011年11月3日与宏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戴先生的工作地点为省内,月工资不少于5000元。戴先生被派遣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3年12月9日,戴先生被退回宏发公司。此后,戴先生在家待岗。2014年1月14日,公司通知戴先生,将派遣他到外省的一家公司工作,戴先生当即拒绝。公司即以戴先生不接受工作变动协商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戴先生遂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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