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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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建.浅淡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审计[J].交通财会,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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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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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交通部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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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部对部分一级单位厂长(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1990年12月31日有47家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所长、院长任期届满,1988年部对这些单位的领导下达了任期目标责任书;部分部属二级企业也采取了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和交通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中都规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必须经过审计后,才能办理连任或离任手续。任期目标责任制审计将对任职者在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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