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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用本文:李明辉.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19(5):60-64.
作者姓名:李明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会计系,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研究》(03BJY018).该文是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本对上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对其他主体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充分保护投资利益。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上市公司  侵权法  过错推定原则  董事  注册会计师  中国
文章编号:1004-4833(2004)05-0060-05
修稿时间:2004年3月10日

Imputation Criterion of Civil Liability for Misrepresent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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