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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合法性贸易要求对我国木业企业的影响——基于江苏、浙江和山东木业企业的调查分析
引用本文:曾寅初,曾伟,秦光远.木材合法性贸易要求对我国木业企业的影响——基于江苏、浙江和山东木业企业的调查分析[J].林业经济,2012(5):39-43.
作者姓名:曾寅初  曾伟  秦光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基金项目:欧盟森林委员会flegt项目“欧盟新木材法案对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影响评价”
摘    要:利用对江苏、浙江和山东3省73家木业企业问卷和访谈调查数据资料,分析了雷斯法案修正案和欧盟新木材法案等木材合法性贸易要求相关法案的实施对我国木业企业的影响,以及我国木业企业的现实和可能的应对情况。调查发现,我国木业企业对法案的认知不足而影响较大,且木业企业的应对简单,迫切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合理应对,以提高我国木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 键 词:雷斯法案  欧盟新木材法案  技术性贸易措施  木业企业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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