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南昌市广告行业税收征管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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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云.加强南昌市广告行业税收征管的探索[J].审计与理财,2012(12):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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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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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湖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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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计税依据问题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但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代理广告业务的差额纳税规定,对税收征管会有什么影响呢?笔者在征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查询了几家广告公司(代理广告)2009年的纳税情况,(如下表)。2009年度广告公司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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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告公司 税收征管 广告业务 广告行业 营业税 南昌市 计税依据 广告合同 广告代理 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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