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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对验资中不动产物权确认的影响
引用本文:魏爱雪.论《物权法》对验资中不动产物权确认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7).
作者姓名:魏爱雪
作者单位: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650041
摘    要:《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等。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是应当对股东出资财产的权属进行确认,包括:该资产出资是否归股东所有;出资后权属是否转移到被投资单位;出资的财产权利是否完整;是否设有担保物权;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等。这些事项的确认实际上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验,避免因物权归属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验资风险。

关 键 词:《物权法》  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确认  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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