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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在修船应用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蔡焕有,李琳.船舶留置权在修船应用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船舶经济贸易,2002(5):28-29.
作者姓名:蔡焕有  李琳
摘    要:近年来,随着船舶修理费用拖欠纠纷的增多,一些船厂出于预防的考虑,对经过修理而未支付修理费的船舶采取了留置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诸如在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被扣押的在修船舶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对未结清而再次进厂委修的船舶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在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向海事法院申请确认,以及对所留置的在修船舶是否可以自行变卖受偿等,都程度不同地困扰着船东、船厂、其他债权人和负责此类案件审理的海事法院.

关 键 词:船舶留置权  应用  船舶修理  海事法院  海商法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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