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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审理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考量因素——第36089128号“PETIT BATEAU”商标无效宣告案
引用本文:柴玲.个案审理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考量因素——第36089128号“PETIT BATEAU”商标无效宣告案[J].中华商标,2023(9):21-22.
作者姓名:柴玲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六处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申请人:贝蒂巴特被申请人:上海欧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争议商标:PETIT BATEAU(一)申请人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502805号“PETIT BATEAU”商标、第1281084号“PETIT BATEAU”商标、第G877079号“PETITBATEA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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