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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应遵循哪些原则
引用本文:郭晋龙,张新建.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应遵循哪些原则[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7).
作者姓名:郭晋龙  张新建
作者单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郭晋龙),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张新建)
摘    要:案情介绍某会计师事务所有李华永、郑一丁与薛阿秉等三名合伙人。该三名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1)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华永出资40万元、郑一丁出资30万元,薛阿秉出资30万元;(2)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间获取的利润或亏损,由李华永享有50%、郑一丁享有25%,薛阿秉享有25%。2001年11月间,因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失实业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补偿清偿责任100万元。由于第一被告破产清算没有财力清偿,法院遂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又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债权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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