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责任之抵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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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雷闪 任天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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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山东青岛,266580;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山东青岛,266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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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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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成员为保障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于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位作为投保人在为团体成员投保后,能否因成员获得保险金而减少自身的责任乃学界及实践争议之焦点。在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团体保险规定甚少的情况下,欲透析问题的本质,应以团体保险“成员福利”主旨为中心;厘清投保单位的雇主赔偿责任与保险给付责任本质差异性;明确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之归属;对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下投保单位责任与保险金抵偿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应尊重投保单位与其团体成员之特别约定,以期破除团体保险实践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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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团体人身保险 投保单位 团体成员 责任抵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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