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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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文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决定取消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收管理,下发国税函[2004]825号"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现将全文转载,供有关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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