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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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雷.试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新西部,2008(1):229-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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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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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陕西西安71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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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建设。公民法律意识常常作为衡量和评价法治水平的标准和尺度。为了提高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平,使广大公民自发的、零散易变的法律心理上升为自觉系统的法律意识,必须经过法律意识的宣传培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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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民 法律意识 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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