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 |
| |
引用本文: | 伍劲松.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J].税务研究,2010(3). |
| |
作者姓名: | 伍劲松 |
| |
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0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共建项目“法治政府视野下的行政解释问题研究”(09GG-04);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行政执法解释制度研究”(09B15)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随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
关 键 词: | 税法 行政解释 行政执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