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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贸易公司进口机电设备以旧报新案的启示
引用本文:李志强.一起贸易公司进口机电设备以旧报新案的启示[J].中国检验检疫,2005(4):43-44.
作者姓名:李志强
摘    要:2004年4月,广州一家贸易公司委托报关公司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台从马来西亚进口的全新升降平台,货值9600美元。经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为旧机电设备。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6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10款和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贸易公司8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另一个是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处理。首先是确定行政处罚对象。本案中贸易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检,由此造成的违法后果由…

关 键 词:贸易公司  进口机电设备  旧机电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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