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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效力之争
引用本文:王璟.工程签证效力之争[J].施工企业管理,2009(11):108-109.
作者姓名:王璟
作者单位:江苏华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2004年3月30日,某施工单位通过某物流园工程的公开招标评审成为中标人后与业主签订了该物流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为6868.36万元,整个施工期间除“工程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增减,材料的涨跌幅超过约定±10%”予以调整合同总价外,其余均不做任何调整,设计变更签证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加盖公章。

关 键 词:工程签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效力  设计变更  公开招标  施工单位  施工期间  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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