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风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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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卿.论合同的风险责任[J].特区经济,1998(12):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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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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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正常风险和非正常风险 以一个理性的具有应有商业经验的人在某一时间的具体情况下能否预见作为区分标准。正常风险总是可以合理地预见到,稍不正常事件亦如此,而非正常风险是不大可能预见到的。 二、订约前风险与订约后风险 一般认为,一个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总要承担对于在订立合同时便存在的履行合同有可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风险。但是,在订约后发生不可预见的、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风险时,仍坚持认为某当事人不仅是默示地担保在订立合同时他能够履行合同,而且还担保不管订约后发生何种事件其也将继续履行合同,则是极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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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风险责任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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