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征地补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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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俊全.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征地补偿机制[J].上海土地,2005(5):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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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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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大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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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律均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必须有偿进行,应以补偿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最终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仅应重视对失地农民依法进行货币补偿,还应重视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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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征地补偿机制 多元化 最广大人民群众 征用土地 农村 农民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 被征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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