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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征地补偿机制
引用本文:薛俊全.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征地补偿机制[J].上海土地,2005(5):24-25.
作者姓名:薛俊全
作者单位:华东师大法政学院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均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必须有偿进行,应以补偿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最终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仅应重视对失地农民依法进行货币补偿,还应重视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关 键 词:征地补偿机制  多元化  最广大人民群众  征用土地  农村  农民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  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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