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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后地方主体税种选择
引用本文:张迪. 增值税扩围后地方主体税种选择[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6, 0(2): 62-68. DOI: 10.3969/j.issn.1672-626x.2016.02.010
作者姓名:张迪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04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课题(2015B0405)
摘    要:增值税扩围后地方政府财力减少且地方主体税种面临缺失.房产税与资源税并不适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税种.本文提出保留部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开征零售环节销售税和改变个人所得税分成三种方案,将以上三种税种共同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利用投入产出表模拟计算,这三种方案可以弥补“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额.

关 键 词:增值税扩围  地方主体税种改革  地方财力

The Choice of Local Main Taxs after VAT Reform of Expanding the Taxation Scop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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